获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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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喜羊羊”赔5万 [2012-4-27] [点击次数:]
一本普通日记本偷偷摸摸印上“喜羊羊” “喜羊羊”是小朋友们喜爱的动画形象,也是我们知名的民族文化品牌。但在岛城的某连锁超市内,“喜羊羊”却偷偷摸摸地出现在了日记本的封面上。“我们公司的喜羊羊系列动画片火了之后,有很多公司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将喜羊羊的形象盗用。我们调查后发现这家连锁超市内有印着喜羊羊封面的日记本,但是并未经过我们公司同意。”原告方说道,“我们要求他们赔偿五万元是提醒他们要尊重知识产权。” 侵权“喜羊羊”赔5万 青岛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日记本上,印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喜羊羊”、“灰太狼”、“美羊羊”的形象,然而此行为并未得到该动画片作者的许可,据了解,该日记本的生产厂商是武汉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这个情况,“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将该超市和生产厂商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万元。经市中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也撤回了对两家厂商的起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对国产原创动漫形象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动漫产业在我国是一类新兴的朝阳产业,原告创作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深受广大小朋友的熟知和喜爱,本案对原告所享有的动画片中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予以保护,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动漫文化产业的发展,为中国动漫走向国际、树立中国动漫品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原告在双方和解后撤诉,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对社会矛盾化解的司法职能。 总共 1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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