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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头”诉“双虎”侵权获判赔40万元 [2015-08-04] [点击次数:]
一方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干电池生产企业之一,另一方是国内碳性电池市场占有率领先的企业之一。围绕着“虎头牌”电池与“双虎牌”电池的包装装潢,两者展开了一场长达数年“虎皮”之争。
日前,这场围绕着商品包装装潢而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落下帷幕。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山东省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下称华太电池公司)生产销售的“双虎牌”电池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对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轻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虎头电池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令华太电池公司停止使用与“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广州轻工集团、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据悉,目前上述终审判决已生效。
擅披“虎皮”引发纠纷
据介绍,“虎头牌”电池及其“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由炎光电池厂始创,后炎光电池厂并入兴华电池厂。1964年,兴华电池厂申请注册了“虎头牌”商标。后几经国有企业改革与商标转让,广州轻工集团受让获得了“虎头牌”商标与“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并许可给虎头电池公司使用。
记者了解到,“虎头牌”电池所使用的包装装潢设计采用了“红黄色”的颜色搭配,以红色为主、黄色为点缀。该包装与“虎头牌”商标一起使用,包装设计以红色为主色,该装潢设计中长方形为红色部分,金黄色的“虎头”商标置于其中,上下两对红色凸半圆,窄长的黄色部分由白色边缘包裹。
1980年,“虎头牌”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9年,“虎头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999年以来,“虎头牌”商标连续多年被认定为广州市知名商标与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1年4月,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发现华太电池公司在第109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展销的“双虎牌”电池包装装潢与“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极为相似:均以红色和黄色为主色调;字体均为白色,其中英文字体一样,图案均为老虎,且文字、图案的排列及其顺序一致;窄长的黄色部分由白色边缘包裹。
广州轻工集团与虎头电池公司遂以华太电池公司的“双虎牌”电池擅自使用其“虎头牌”电池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华太电池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200万元。
“谋皮”未成被判侵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广州轻工集团与虎头电池公司的“虎头牌”电池为知名商品,其“红黄色”包装装潢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华太电池公司的“双虎牌”电池擅自使用与之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判决华太电池公司赔偿广州轻工集团与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华太电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的“虎头牌”电池经过长期经营,已为国内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构成知名商品;经过长期使用,“虎头牌”电池红黄包装装潢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构成特有包装装潢。综合考虑“虎头牌”电池在我国境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以及“虎头牌”电池红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法院认定其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双虎牌”电池与“虎头牌”电池均采用正红和正黄色为主色调,且均将红黄色图案作为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文字均为白色,英文字体相同且均含有“Tiger”一词,图形部分均以老虎为元素。考虑到“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两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法院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华太电池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擅自使用与“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源于“虎头牌”电池或与之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郑颖表示,目前企业的品牌意识普遍增强,但部分企业对产品包装装潢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仍显不足。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应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加以运用、管理和保护。而且这种创造性劳动成果应受到尊重,“搭便车”式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与严惩。 总共 1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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